原告:赵德福,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腾镜,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赵德福与被告熊腾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腾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德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脱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熊腾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鉴于被告熊腾镜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借条一张、(2018)沪0120民初2173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德福人民币伍万元整。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本人于圣莱思油漆涂料作抵押。地址:金海路多而好建材市场3369弄三幢103号。借款人:熊腾镜,日期:2010年10月1日”。原告曾于2018年10月11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后于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73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中亦明确载明借到钱款50,000元,故双方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被告熊腾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腾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德福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1,610元,由被告熊腾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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