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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辉诉黄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德辉,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张文川,男,汉族,住三台县永安电力公司宿舍。
被告:黄关全,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尹元双,男,汉族,。

原告赵德辉诉被告黄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川和被告黄关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元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德辉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酒后驾驶川B某某号大江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撞向推行摩托车的原告,造成原告伤残,被告亦未购买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802元。
被告黄关全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是被告饮酒五六个小时之后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出了事故,双方都应有责任,原告主张金额部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18时30分,黄关全饮酒后驾驶川B某某号大江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绵阳市方向往三台县方向行驶,行至出事地点,与推行川B某某号重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人赵德辉相撞,造成赵德辉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赵德辉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脑震荡;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及建议:门诊每三天换药,术后两周拆线;加强患肢功能锻炼,避免重体力劳动;全休三月;出院后2、4、6、9、12月来院复查X线片;出院后卧床休息一月后,可扶双拐下床活动。赵德辉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20017.77元,其中黄关全垫付17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关全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德辉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德辉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三台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7月9日给赵德辉出具病情证明书一份,预计取出内固定的费用约7000元。
另查明:赵德辉系农村户口,根据三台县长坪龙青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赵德辉于1986年开始在外从事木工务工,其个人土地流转给他的亲哥哥赵德荣种植,其生活专门靠从事木匠活收入。赵德辉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租住三台县潼川镇陈家巷陈文彬房屋居住。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出院病情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关全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无证据证明并无不当,对该认定结果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赵德辉虽然系农村户口,但是通过其举出的证据可以认定其长期在外从事木工作业,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赵德辉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如下:1、医疗费:20017.77元;2、后续治疗费: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20元=360元;4、残疾赔偿金:20307元×20年×10%=40614元;5、误工费:108天×60元=6480元;6、护理费:18天×60元=10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8、交通费:300元;9、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77551.77元,因黄关全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所以由黄关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德辉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0614元、误工费6480元、护理费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00元,小计59474元,不足部分,由黄关全按照60%的比例予以赔偿,即(77551.77元-59474元)×60%=10846.67元。两项小计,黄关全应赔偿赵德辉的费用为70320.67元,品迭黄关全已预付的医疗费17000元后,黄关全还应当赔偿53320.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黄关全赔偿赵德辉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合计53320.6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0元,由赵德辉负担284元,由黄关全负担426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易

书记员: 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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