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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张昌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志忠,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昌付(第一被告),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忠与被告张昌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志忠申请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志忠负担。

审判员:陈  蕾

书记员:陈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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