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春,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水兰,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志春诉被告陈水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赵志春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赵志春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