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志春与陈水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志春,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水兰,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志春诉被告陈水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赵志春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赵志春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