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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能,男,1954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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