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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芬、周大华等与赵志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志芬,女,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大华,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雪飞,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刚,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心阳,男,200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赵雪飞,(系陈心阳的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陈刚,(系陈心阳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秋,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志芬、周大华、赵雪飞、陈刚、陈心阳诉被告赵志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赵志芬、周大华、赵雪飞、陈刚、陈心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芬、周大华、赵雪飞、陈刚、陈心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志芬、周大华、赵雪飞、陈刚、陈心阳负担。
  
  

审判员:杨华沁

书记员: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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