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台湾新竹县竹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艳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升。
被告:深圳市慧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奇,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谋与被告上海浦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慧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志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志谋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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