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锋,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上海善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桑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锋诉被告上海善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志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50元,由原告赵志锋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美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