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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惺与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某。
  原告赵惺与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与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莱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1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华利莱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2011年7月18日华利莱公司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00万元。2018年9月27日华利莱公司将上述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当日通过邮寄向被告发送了权利转让通知书。同日,华利莱公司和原告向被告寄发了解除加工承揽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理应返还预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体。案外人华利莱公司与被告确签订过加工承揽合同,但华利莱公司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华利莱公司未经被告同意,无权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故被告不同意返还预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3日,被告与案外人华利莱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华利莱公司委托被告加工纺丝卷绕设备一套,价款合计475万元,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七个月。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被告收到100万元预付款合同生效,2011年9月30日前再付150万元,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若华利莱公司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未付预付款,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任一期逾期付款,则顺延交货期。2011年7月18日,被告收到华利莱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00万元。之后华利莱公司未再付款,被告也未向华利莱公司交付定作物。2018年9月27日,原告和华利莱公司共同出具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并邮寄给被告。该通知告知被告:被告与华利莱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2018年9月27日华利莱公司已将其享有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合同向项下华利莱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原告享有,由被告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同日,原告和华利莱公司还共同向被告出具合同解除通知书,并邮寄给被告。通知内容为:被告与华利莱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华利莱公司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现通知被告解除2011年7月13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被告应于街道通知后5日内将华利莱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00万元返还至原告账户。之后原告以合同权利受让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中预付款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系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要求确认合同当事人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因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与合同无涉。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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