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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周某等与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县。
原告周某等剩余59人。
诉讼代表人:王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诉讼代表人:顾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诉讼代表人:席毅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张库南区中央大道A11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叶立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香,该公司员工。

周某等共计60人与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对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101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勋

书记员: 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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