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浩。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奥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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