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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香与上海奥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成香,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浩。
  原告赵成香与被告上海奥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成香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成香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成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成香负担。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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