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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贾书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
  第三人:郭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里仁巷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佳佳

书记员:孙忠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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