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贾书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
第三人:郭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里仁巷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佳佳
书记员:孙忠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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