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1979年5月日9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委托代理人: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被告:赵子学,男,1965年4月29日,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赵成勇,男,1960年10月20日,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被告:赵军舵,男,1967年9月18日,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赵永福,男,1970年10月24日,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珍珍、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移除土地上的障碍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日,原告与霸州市霸州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滩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村东的滩地承包给原告使用,承包期限30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41年12月31日,承包费每年1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各种树木及农作物。2016年4月10日,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擅自在原告的承包地里挖坑,用铁管、丝网将原告的土地围住,还用拖拉车将原告的土地深耕不让其进入,给原告耕种土地设置了层层障碍,造成原告无法继续耕种土地。原告多次劝阻无果,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辩称,1、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村民实行民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民间有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2、根据村民组织法,村民承包土地必须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每次有三分之二的村民或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才有效。3、原村委会没有按村民组织法规定把土地承包给赵某,从承包性质看根本不是滩地,而是耕地,请领导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4、赵某承包的土地约43亩,为什么写成36亩,原村委会弄虚作假,我们村民选举代表向人民政府反映村里的实际情况,经纪委查明开除了赵小圈党籍,其他村委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5、赵某没有按合同执行,请看收据情况(见收据)。6、合同规定,经甲方研究决定将村东的“滩地”以土地承包的形式承包给赵某经营管理。赵庄子村民和村代表根本就不知道。7、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在此期间每年一交当年的承包费,原告为什么2015年没交承包费,如不按时交纳,可逾期30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交部分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未交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乙方自负。原告已经一年多没交承包费(见收据),所以我们没有侵权,土地上也没有障碍物,有障碍物也是原告自己找人设置的,我们老百姓也没有种地,原告还有什么资格谈有障碍物,更谈不上赔偿损失。8、我们代表赵庄子村民上诉是由镇领导和赵军强商议同意的,但是赵军强又同意撤诉,赵军强是失职渎职行为,根本不能代表村委会。再说合同发包方签字的代表是赵希和,而赵希和和原告是直系亲属(叔侄关系),他没有资格代表赵庄子村民签字,所以原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更没有理由告我们侵权。
原告赵某、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滩地承包合同、信用社回单、(2016)冀108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1081民初1557号民事裁定书、(2016)冀10民终292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制作的涉案土地位置及现场状况图,本院调取的霸州市公安局老堤派出所出警录像和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原告赵某、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租赁土地款收据,有霸州市霸州镇赵家庄村委会加盖的公章和村委会相关人员的签字,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视频、照片及赵北生、赵某松、赵勇三证人的证言,与本院调取的霸州市公安局老堤派出所出警录像及原被告陈述的现场情况相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纸,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滩地承包合同、租赁土地款收据虽为复印件,但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赵北生录音与赵北生出庭证言相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大坑租赁协议、刘增建承包地宗地图及照片、原告承包土地宗地图及卫星航拍图,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未交款证明”与该村委会出具的收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案中,原告与霸州市霸州镇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滩地承包合同,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有效并继续履行,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以村委会和原告的滩地承包合同无效为由,擅自在涉案土地南北走向的中间和南部(原告所拉网的南部)由东到西用铁管焊成铁架(共26个),拉了两排网,妨碍原告继续使用承包土地,构成侵权,应连带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应将所设置铁架(共26个)及拉网清除,恢复土地原状。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种植的杨树和果树死亡,损失巨大,但未就其具体损失数额提供证据,且自身对其损失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参考涉案土地年租金数额,本院酌定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应将在涉案土地上所设置的铁架(共26个)及拉网清除,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告刘某增、赵某某、赵成勇、赵军舵、赵永福、赵子学连带赔偿原告赵某涉案土地损失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1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温少波 代理审判员 马 燕
书记员:张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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