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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其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文其,男,194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逊。
  委托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赵文其诉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其,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诚伟、康颖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产权所有之高桥镇兴农村李家桥3号的有证合法面积为349.86平方米,但被告仅以人均24平方米计算了6人144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有证面积205.86平方米。被告对动迁政策不透明、不公开、不执行,违反国家动迁安置的条令和政策。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无效;由被告对原告进行重新安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依据拆迁许可证进行合法拆迁,双方达成的安置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原告的利益,符合当时的基地动迁政策,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按照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进行安置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签订于2001年3月11日,该协议以被告为拆迁人甲方,乙方被拆迁人为产权人即原告。协议约定乙方原居住的高桥镇兴农村李家桥3号系私房,建筑面积为349.86平方米,协议双方同意互换房屋产权,按互换房屋的面积、质量结算差价,由甲方以潼港西八村和高苑XXX号XXX室、凌桥怡静苑XXX号XXX室和9号401室共计建筑面积286.15平方米新建房屋换给乙方,协议另约定了以安置人口原告及季胜琴、赵斌、吴美、沈云宝、赵军6人计算的安置房价款、私房原补偿价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奖励费和家电移装费等,折扣后由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32070.27元。该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现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由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关于外环线(高桥段)动迁安置的宣传告示、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协议双方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其内容合法,不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告户对协议的实际履行更印证了其对协议效力的确认,故原告在签约17年后的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无合理性,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文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赵文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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