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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赵新
赵勇

原告赵新,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赵勇,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赵新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祖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既然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就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告却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只给付8000.00元,余款120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内容真实可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勇给付原告赵新借款1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既然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就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告却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只给付8000.00元,余款120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内容真实可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勇给付原告赵新借款1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

审判长:郑祖惠

书记员: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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