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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天元大厦7楼709室。
负责人:李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被告张某、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417.7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冀T×××××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永兴西路与康复街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原告伤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又因冀T×××××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赵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19577.0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日×34日);3、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日);4、关于误工费,原告只提供银行工资明细未提交完税证明,根据原告公司的性质,本院按商务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误工费13242元(110.35元/日×120日);5、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交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以及收入情况确定,护理费9329元;6、后续治疗费6000元;7、残疾赔偿金52304元(26152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9、辅助器具费50元;10、交通费系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花费的必要费用,交通费800元;11、鉴定费系确定原告损失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定,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13502.05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80725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13666.23元(22777.05元×60%)。诉讼中,被告张某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原告赵某某亦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双方的行为均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104391.23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雷

书记员:孙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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