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新花,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夏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花诉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迅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新花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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