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昌义,男,194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杨华英,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太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张光忠,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赵昌义、杨华英与被告张太平、张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赵昌义、杨华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昌义、杨华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昌义、杨华英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