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时俊,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文翠,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文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荣峰,总经理。
上诉人赵明、上诉人赵时俊、上诉人时文翠、上诉人时文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明、上诉人赵时俊、上诉人时文翠、上诉人时文军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明、上诉人赵时俊、上诉人时文翠、上诉人时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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