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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毅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赵明琏(系被申请人杨某某的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杨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称,母亲杨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故申请认定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2016年起,申请人与母亲共同生活,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等。故要求指定赵某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赵明琏在平时很少看望母亲,在得知母亲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杨树浦路房屋)将涉动迁时,才偶尔来看望母亲。赵明琏负责杨树浦路房屋动迁事宜,但未对母亲妥善安置,侵害了母亲的动迁利益,故不同意由赵明琏担任杨某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赵明琏称,同意认定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虽然自2016年起与赵某某共同生活,但赵某某让母亲居于阳台,居住条件较差,并未尽心照顾母亲。母亲的退休工资和存款均在赵某某处,也从未予以公开。杨树浦路房屋动迁过程中,赵明琏已保障了母亲的动迁利益。故赵明琏不同意由赵某某一人担任监护人,要求由赵某某和赵明琏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与丈夫赵宝荣共生育赵某某、赵明娥、赵明珠、赵明玉、赵明琏五个子女。赵宝荣于1997年7月25日死亡。杨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2019年7月1日,申请人赵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1、赵明娥、赵明珠、赵明玉到庭均表示,母亲曾与赵明琏共同生活在杨树浦路房屋内,但是两人经常发生矛盾,致无法共同生活,母亲从杨树浦路房屋搬出后长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他姐妹也常去探望,但赵明琏很少去探望母亲,故同意由申请人赵某某的担任母亲的监护人,不同意赵明琏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2、申请人赵某某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杨某某常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日常生活和就医都由赵某某照顾。
  3、申请人赵某某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杨浦区126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各一份,其内容显示,2019年3月2日,乙方杨某某作为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房屋的被征收人,赵明琏作为其代理人,与甲方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包括杨某某、赵明琏、赵某某在内的十人。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3套,分别位于松江南站、青浦区徐泾北和浦东新区惠南镇。赵某某认为动迁事宜由赵明琏一手操办,动迁所得三套房屋如何分配,其余被安置人均不清楚,如赵明琏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母亲的动迁利益将无法保障。赵明琏称动迁所得浦东新区惠南镇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赵明琏及其妻子、赵某某、杨某某四人,母亲杨某某的居住权利已经得到保障。
  本院认为,杨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记录单为证,故申请人赵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赵某某与赵明琏均为杨某某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均可以担任杨某某的监护人。考虑到杨某某长期与赵某某共同生活,且杨某某与赵明琏之间对杨树浦路房屋动迁分配存在争议,本院从保护被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依法确定赵某某担任杨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某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林摇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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