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明贤,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清,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明贤与被告陆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赵明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0元,由原告赵明贤负担。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余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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