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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波与赵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春波,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弢,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琦,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东,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春波与被告赵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赵春波称因双方进行了调解,赵琦已当面道歉并赔偿了相应费用,双方就本案已无其他争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矛盾化解,现赵春波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春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赵春波负担。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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