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德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晓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样后富村畈村XXX-XXX号。
第三人:易德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乡郑堂村高楼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钟晓军、易德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元,减半收取计2,01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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