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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德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晓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样后富村畈村XXX-XXX号。
  第三人:易德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乡郑堂村高楼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驿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钟晓军、易德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元,减半收取计2,01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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