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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马莹莹与被申请人赵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马莹莹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54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赵某某、邹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马莹莹于2019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莹莹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某某、邹某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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