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晓维与泰央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康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维,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成,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振中,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央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康振中。
  上诉人赵晓维因与被上诉人康振中、泰央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赵晓维称其在一审判决后联系到了康振中,并让其补签了一份借款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赵晓维(出借人)借到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此收据作为收款人于2017年12月20日(100万)、2018.1.9(100万)的收款凭证……
  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赵晓维于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结合赵晓维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该新证据可能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清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被上诉人康振中、泰央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相关诉讼权利,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晓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牟玺蓉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朱红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