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芹,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洲,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帅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芹与被告张振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张振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梅陇X村XXX号XXX室,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振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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