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 晖
书记员:任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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