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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等与赵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 晖

书记员:任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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