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月华,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妍,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帆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四团经纪小区A2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原告赵月华与被告上海杨帆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月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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