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琳,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平宣,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文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韩春华。
原告赵月新与被告赵平宣、山东文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月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平宣、山东文明家具有限公司1、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支付利息差额21,500元;3、支付逾期还款损失(以3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四倍即17.4%,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平宣系朋友。被告山东文明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文明家具公司”)有资金需求。2017年4月13日,经赵平宣介绍,原告与文明家具公司订立《借款协议书》,约定文明家具公司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期10个月,年利率36%,按月付息。如不能按期归还,逾期部分加收0.2%/日,直至还清本息。被告赵平宣对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依约交付350,000元借款,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两被告共计支付利息835,000元,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文明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并且原告出借的资金亦多是转入韩春华个人银行账户,故本案有犯罪的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月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永莉
书记员: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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