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本虎,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雷华,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本虎与被告邵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本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本虎负担。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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