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来兄,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来根,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来珍,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成祥,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君,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来娣,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赵来稳,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来兄、赵来根与被告赵来珍、刘成祥、赵来稳、赵来娣、刘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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