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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来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赵来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赵来稳、赵来娣、刘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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