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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葛某某与郑某、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葛某某,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樊某某,男,200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某、葛某某诉被告郑某、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葛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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