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葛某某,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樊某某,男,200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某、葛某某诉被告郑某、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葛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