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赵某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秦雯
书记员: 何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