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支公司
李玉文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支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桥西明德南街69号。
负责人袁蕊。
委托代理人李玉文,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以下简称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爱忠、被告桥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106.4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上述原告方损失共计79545元。由于被告事故车辆在桥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由桥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363元(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剩余损失6182元,由于被告李某的事故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由其投保的桥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100%责任赔偿原告6182元。原告收到理赔款后返还被告李某垫付款10000元(以收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363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182元,二项合计79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94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上述原告方损失共计79545元。由于被告事故车辆在桥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由桥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363元(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剩余损失6182元,由于被告李某的事故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由其投保的桥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100%责任赔偿原告6182元。原告收到理赔款后返还被告李某垫付款10000元(以收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363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182元,二项合计79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94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树

书记员:李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