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因身体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赵某主张被告杨某将其致伤,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赵某主张被告杨某将其致伤,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魏文升
审判员:李栋胜
审判员:王书义
书记员: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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