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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曾用名赵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汽车七队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田树星,居民。
被告齐某。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西坪村渡槽东三级路北第三栋东四号。
负责人梁德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人民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方振德。

原告赵某诉被告齐某、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树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赵某驾驶冀G×××××/GLQ48挂重型货车沿省道3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马五线53KM+400M处时,与同向停车排队的齐某驾驶的晋B×××××/BZ731挂重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过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不负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后,分别在蔚县人民医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花医疗费34775元。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赵某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级伤残2、营养期60日。
另查明,原告赵某母亲佘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子赵彦卓,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赵某兄妹两人。晋B×××××/BZ731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道路运输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原告赵某受伤,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34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9天=570元、30元×60天=1800元、误工费145元×131天=19073元(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到定残前一天),护理费100元×19天=1900元,被抚养人赵彦卓的生活费16204元/年×12年÷2×10%=9722元,被抚养人母亲佘某生活费8248元/年×18年÷2×10%=7423元,残疾赔偿金24141/年×20年×10%=482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445元。对于原告赵某的损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应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费在1000元的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1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原告赵某已经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赵某。
如果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志敏

书记员:田秀芬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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