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现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平凉****发展公司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39***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新河湾一区北门门口停放后因占用消防通道与小区保安发生口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2020年6月1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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