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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赵**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于*(另案处理)3套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哈尔滨银行银行卡,含U盾、手机卡);2020年5月份,刘**(另案处理)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卖给张*(另案处理),张*又以每套1000元价格将该两套银行卡卖给被告人赵**。后被告人赵**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030209790100242****)及于*、刘**二人的上述银行卡一同通过QQ出售给他人,被告人赵**共获利16600元。

2020年6月4日刘*通过手机下载APP“聚宝网”投注赌博,在微信老师(昵称:萍萍,在线qq:109504269,微信名字:weidebln2soztgd822)指导下向聚宝网里转帐网页的银行卡号里充值,刘*农行卡(623052097000243***)共向于*(卡号0905063701120061**)、刘**(卡号:091200380110574**)、赵**(卡号0302097901002421***)等人10个银行卡号里充值投注,共投注四十次,共充值98900元,后全部输完,感觉被骗。

2020年6月1日至6月16日于*的工商银行卡(0905063701120061***)银行收入流水为:14495466.00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16日被告人赵**的工商银行卡(0302097901002421***)银行收入流水为:15220244元;2020年6月20日至7月4日刘**的工商银行卡(0912003801105714***)银行收入流水为:1158608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建周

尹清芳

2020年11月25

附:

1.​ 被告人赵**现被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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