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山东省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业务顾问经理,籍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赵庄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范孟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赵则启、方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以山东省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业务顾问经理的身份,参与了山东省冠县新建文化馆、图书馆的装修设计业务,因设计方案未被采用,向冠县文广新局索要设计费用未果而心生不满,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在网上发布负面内容的帖子、删除帖子相要挟,向冠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任广民、副局长邹某索要现金十万元,后降至八万元。在此过程中,邹某多次与赵某交涉,赵某仍多次在冠县吧、聊城吧、山东问政吧发布不实负面内容的帖子,迫于压力邹某于2016年6月15日、6月18日先后两次被迫向其汇款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赵某的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赵某在济南市区山东省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抓获。
3、赵某的聘任书、解除/终止聘用协议证明书、赵某入离职情况说明,证明冠县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前期由福缘来公司市场部与冠县文体局进行洽谈,涉及方案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4、赵某卡号为62×××52的存款凭条、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6月15日存入2000元,6月18日存入3000元,赵某将该款项支取。
5、冠县公安局提取的赵某手机号186××××9392与邹某手机号185××××1038、任广民手机号133××××6777短信、微信内容,证实赵某以方案内定,其要整理发布录音、发布举报帖子为由,给任广民发去银行账号,索要钱财。2016年5月21日至6月18日赵某以方案内定为由,在网上发帖子、发视频相要挟,向邹某索要十万元,后来双方讨价还价,降到八万元。
6、公安机关提取的2016年5月21日至6月14日赵某以“战国Z公子”和“木牛流马天秤座”的网名在冠县吧、聊城吧、山东问政吧发布的十数个帖子截图,帖子主要内容: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局长任广民带领局里部分人接受私人宴请在济南违规违纪接受宴请等其他腐败活动。
(2)冠县的萧城遗址以及图书馆文化馆项目,涉嫌权钱交易。图书馆的施工单位早已内定。萧城遗址的项目据说未进行招标程序。
(3)据冠县文体局副局长邹某以及办公室主任赵敏的说法,冠县恒德地产开发商是县长张琳的直系亲属—兄弟。冠县图书馆和文化馆的土建是由冠县恒德地产建设,涉嫌贪污腐败及内部招揽工程,且土建的定价成本明显高于实际成本。冠县文体广电局局长任广民是县长张琳的嫡系,中间的利益关系的达成离不开任广民,腐败窝案望政府重视。
7、冠县文广新局会议记录,证明对于图书馆的装潢设计方案的筛选问题是文广新局局会议研究的。
8、冠县文广新局关于征集图书馆设计方案的说明。
载明了2016年10月19日冠县文广新局经过领导班子扩大会,决定找三家以上的设计公司,征集最佳方案。后对福缘来公司等四家公司先后在工地现场口头提出设计要求及设计费用的给付方式,没有与各设计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无收取保证金行为。对四家设计公司的行为属于征集方案,不是招标。
二、附扣押决定书,聊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冠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移动的赵某的笔记本电脑硬盘、手机进行的恢复固定。
三、视听资料
1、公安机关提取的2016年6月7日、6月8日邹某与赵某的手机通话录音。
该证据显示2016年6月7日被害人邹某在电话里告知赵某别再光发帖子了,影响不好。赵某称让邹某背锅了,回头再说。6月8日赵某在电话里告知邹某得补偿10万元。邹某称要汇报一下。
2、公安机关提取的2016年7月7日被害人邹某与福缘来项目经理王某的手机通话录音。
该证据显示王某在电话里告知邹某,送给邹某的茶叶是公司安排的福利茶。其他因设计方案产生的费用公司都报销。
四、证人证言
1、赵敏(冠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济南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是他联系来的,和其他三家公司来参与图书馆、文化馆的设计方案。
2、郭庆坦(冠县益佳装修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邹某讲过设计方案没有通过的自行承担费用。并证图书馆的设计方案至今没有通过,没听说有内定的情况。
3、邹海平(江西金虎有限公司的山东区域经理)证言证实:当时有几家设计公司参与图书馆设计,邹某讲过谁的图纸合理就用谁的。并证其和冠县文广新局没有合同,都是口头谈的。设计图纸没有费用,都是自愿的。邹海平还证,2016年5月19日,一个男子用赵某的手机号打来电话,询问他金虎公司的设计的情况怎么样,邹海平告诉他领导比较满意。
4、李德岭(冠县恒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冠县恒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是通过竞标拿下怡心帝景小区这个项目的。工程没有内定情况。其与张琳县长没有任何亲情关系。
5、李相博(山东省福缘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证言证实:赵某在网上发布关于邹某等人的负面帖子和索要钱财行为,与山东省福缘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而且赵某当时已从公司离职。冠县文广新局的领导告诉过他们,如果设计方案能被采用了,设计费由中标的施工单位出;如果设计方案不能被采用,花费的费用公司自理。还证实该公司到冠县参与设计方案的费用都是公司实报实销。其和赵某等人去了文广新局三次,和赵敏等人吃过一次饭。燃油费及饭费公司都报销了,赵某没出过钱。平面布置图的电子版不是很重要,没有想过向文广新局索要,电子版的东西也没有办法索要。该证言证明情况与唐红方证言相印证。
6、唐红方(山东省福缘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证言证实:自己和李相博、王某因设计方案的事到冠县文广新局共来过八次。和邹某、赵敏及其他人员以及赵某交叉吃过三、四顿饭,都是李相博或唐红方掏钱,后在公司报销。赵某没掏过钱。2016年年初,福缘来公司安排拜访客户,唐红方从公司拿了六盒茶叶,唐红方扔在了邹某的车上。茶叶是公司的福利茶,不是赵某掏钱买的。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报销,赵某没掏过钱。该证言与李相博证言相印证。
五、被害人陈述
1、邹某(冠县文广新局副局长)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某因其公司的设计方案久未被确定,以方案内定为由,在网上发布数个涉及文广新局邹某、任广民,及县主要领导的负面帖子,并以继续发帖子和删帖子相要挟,向邹某索要十万元,后降到八万元。后邹某在赵某要挟下,向其分两次共汇款五千元。
2、任广民(冠县文广新局局长)陈述证实:赵某在冠县吧、问政吧、聊城吧、天涯论坛上发与事实不符的帖子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并以继续在网络上发帖子相要挟,向任广民和邹某提出要钱,并发来建行的银行账号。
六、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赵某参与了冠县图书馆的设计,因设计方案未被确定,以设计方案内定、向文广新局索要所谓报酬未果为由,在互联网上发布数个涉及文广新局邹某、任广民及县主要领导的负面帖子。并以继续发帖子和删帖为名,向邹某索要“劳务补偿费”十万元,后来降到八万元。后邹某分两次打给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五千元,供认其向邹某索要钱财系其个人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本院认为,被告人如果认为与冠县文广新局存在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他采取在互联网上发布数个涉及文广新局邹某、任广民及县主要领导的具有不实内容的负面帖子,后以继续发帖子和删除帖子为名,向任广民、邹某索要财物,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刚刚大学毕业走向社会,思想单纯,涉世不深,一时冲动导致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绝大多数犯罪数额属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赃款,庭审中认罪悔罪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二,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纪高 人民陪审员 徐成先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书记员:张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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