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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侣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县**镇**村**小组**号。

    被告人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县**村**小组。

上列被告人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侣某某、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西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陕**的红色奔驰轿车,后赵某某将车辆抵押给张某某,获赃款49300元。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79530元。案发后,车辆追回已发还。

2、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侣某某与西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陕**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22时许,侣某某、赵某某将车开到**村**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85000元,欲将车辆抵押。**公司发现该车为租赁车辆后通知**公司有关人员,侣某某、赵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95480元。案发后,车辆追回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单位报案材料;3、证人雷某某、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侣某某供述与辩解;5、车辆租赁合同;6、车辆价格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赁的车辆用于抵押,其中赵某某骗租车辆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75010万元,数额较大,侣某某骗租车辆一辆,价值95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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