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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90********,满族,初中文化,某某某制动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线物流班长,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期**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废品收购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站(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原系某某某制动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线配料的巡线班长。2018年7月末至2019年1月初,赵某某为偿还高额赌债,利用自己作为巡线班长可以进入公司原材料仓库并转移原材料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原材料从仓库运至公司外,并贩卖给废品收购人员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明知赵某某出售的均为公司生产需使用的原料,仍然予以收购。

1、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末,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利用夜间值班时间,进入**公司租用的俱进物流仓库,将铜套等原料从仓库内运出放至自己车上送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泰里的废品收购点进行出售,双方约定以每公斤31元的价格交易。张某甲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人民币合计100050万元。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到俱进物流仓库继续收购原料。因张某甲当时不在大连,便安排同乡葛某某联系赵某某。后葛某某开车到仓库,赵某某将11大箱铜套、3大箱壳体、2大箱刹车片运到葛某某的车上。葛某某按照张某甲的要求将上述原料以废品形式予以变卖。

3、2019年1月9日,葛某某再次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要求来到俱进物流仓库继续收购,此次被告人赵某某将11大箱铜套、2大箱刹车片搬运到葛某某车上,葛某某按照张某甲的要求将上述原料以废品形式予以变卖。

葛某某将两次变卖所得款项分别打给了赵某某及张某甲。葛某某向赵某某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43700元,向张某甲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5720元。

经**公司核算,被告人赵某某从仓库内运走的铜套、壳体及刹车片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597189.56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职务侵占数额为人民币1597189.56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43750元;被告人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597189.56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分别在住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司货物报关单、产品图片、货物丢失数量说明、劳动合同、**公司文件、微信转账记录、赵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葛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赵某某出勤记录及通话记录、出入仓库门记录等;

2.证人殷某某、葛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 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314987****;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9510****。

2.刑事侦查卷宗5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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