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辉县市人,住河南省辉县市******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4年8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5年12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辉县市江山城小区东北角二楼一房间内利用四台自动麻将机开设麻将场,并让被告人杨某某在该麻将场负责管理。参赌人员利用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扫码支付的方式从杨某某处兑换黄色卡片作为筹码,使用筹码进行赌博,每张黄色卡片为50元。麻将场采用点炮胡的玩法,赌注为点炮50元,自摸100元,每天的下午场和晚上场分别从每个参赌人员第一次自摸中抽取50元作为抽头渔利。杨某某收取抽头渔利后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渔利交给赵某甲。经调查,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8日期间,杨某某共收取参赌人员赌资753400元,麻将场盈利共计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筹码(黄色卡片)163张,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志凤  

检察官助理:任志永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