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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保定市******小****单元**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区**乡**村**区**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保定市**区**新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保定市**区**乡**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保定市**区**新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7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保定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9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区**社区**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乙、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在保定市**区**新区**号门脸经营足疗店,开始涉足组织卖淫活动。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先后在**新区租用**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三处住宅,组织、容留胡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获利达5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乙明知赵某甲、杨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一直为其管理组织卖淫活动账目并获取报酬。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明知赵某甲、杨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充当司机接送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挣取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杜某某、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侦办经过、微信报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管理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明知是实施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管理账目、接送卖淫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福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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