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连*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连*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路**社**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任大连*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雇佣**通过在58同城等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向应聘者虚假承诺可以将应聘者介绍到棒棰岛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食品厂、大连伊利乳业、一汽大众等知名大公司就业,以收取劳务中介费为由,骗取应聘者的钱财。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共骗取应聘者人民币18880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大连*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期间,受赵某某的指使冒充棒棰岛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食品厂等知名大公司的面试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骗取应聘者的钱财。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共骗取应聘者人民币12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本案现已查明的全部被害人的损失。部分被害人予以谅解。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入所检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费记录截图、58同城招聘信息、手机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体检表、应聘者交费明细、银行存款单、汇款单、扣押决定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谅解书;
2.证人江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高某甲、回玉兰、高某乙、姜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潘某某、齐某甲、齐某乙、某某甲、修学文、王某丙、孟某某、牛某某、肖宇、崔某某、王某丁、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琳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787****,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4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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