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家庭住址惠民县**镇**庙**村**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无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1日20时20分许,刘玉胜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省道239由南向北行驶至29KM+900M处,与行人张学玲发生碰撞,碰撞后,刘玉胜驾车逃逸;张学玲又被赵某某驾驶的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碾压,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张学玲死亡与赵某某驾驶车辆的碾压是否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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