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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8〕1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住河南省**镇**家具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30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终结后于2018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社旗县**镇*庄村*庄的**家具厂法人代表刘某某、蒋某某、赵,于2014年底与社旗县**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镇人民政府为**家具有限公司用地44.257亩。待有工业用地指标时,政府协助优先办理土地使用证,**家具有限公司将土地价款150.244元打入晋庄镇人民政府账户,之后开始动工建设家具厂项目,用来建设住宿楼、办公楼、厂棚和土地硬化占用耕地38.396亩。

本院认为,涉嫌违法的事实是由于晋庄镇政府积极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赵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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