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原油田钻井三公司钻井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小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 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7日23时左右,报案人徐某某把车牌号为京PR5091的一辆银灰色东风悦达起亚车,停放在濮阳市黄河路海斯顿东侧路口金华幼儿园对面的路边位置锁好后离开,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去开车时发现车的驾驶室车门位置车玻璃被砸,车内放着的1.8万元现金和半条香烟被盗。经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4月7日晚上喝酒后将报案人徐某某的轿车玻璃砸坏后实施盗窃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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