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杰,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杰、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筹办婚礼的费用86,594.8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并计划于2019年3月举办婚礼。原告因此与案外人上海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一站式婚礼预定合同书》,并支付了预定婚宴酒席等费用共计226,779.8元。2019年2月被告提出分手,双方婚礼取消,原告向XXX公司承担了违约赔偿金86,594.8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宴的费用不属于彩礼,原、被告双方也未约定婚宴费用应当由双方分担或由被告独自承担,故原告无任何依据要求被告承担婚宴费用。原告对解除婚礼有过错,双方婚礼解除后,被告已将彩礼全部退还给原告,原告恶意提起本次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原定于2019年3月举办婚礼,原告于2018年7月29日与XXX公司签订《一站式婚礼预定合同》,并陆续支付预定婚宴酒席等费用共计226,779.80元。之后因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双方解除婚约,被告遂与XXX公司解除婚宴合同,该公司退还原告140,185元,原告因此损失86,594.80元。原告认为该笔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曾有婚约,现双方因矛盾无法缔结婚姻,双方除感情受创之外,难免会有物质上的损失,但另一方并不会因一方的损失而获益,故该损失不能由对方承担。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有约定由被告承担或者分担婚宴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取消婚宴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4.87元,减半收取为982.44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燕
书记员:吴远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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