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啸,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其他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吴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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