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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希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希捷,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安,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希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欧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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